杭州市中医院螺杆式风冷热泵机组招标公告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
“采购机构”),就“杭州市中医院螺杆式风冷热泵机组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具体如下:
1 、招标编号: HZZFCG-2013-046
2 、项目名称: 杭州市中医院螺杆式风冷热泵机组采购项目。
3 、招标内容: 杭州市中医院螺杆式风冷热泵机组采购项目设计方案为螺杆式风冷热泵机组3台,总制冷功率不小于2100KW;机组配电箱1台;变频水泵控制柜3台。具体包括:风冷热泵机组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指导、调试,相关的技术培训及不少于2年的免费售后现场技术服务(质保期)等。本次招标采购共一个标项,投标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经销品牌特点及服务优势进行投标,不得拆标。详见招标文件及图纸。
4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生产制造厂家或者代理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和销售的;
(2)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和组织实施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生产、配送和服务要求,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能够承担本项目实施。
5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6 、获取招标文件:
(1)已办理数字证书的供应商可以登录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杭州市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尚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供应商需按本公告第7条要求前往采购机构领取招标文件( 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 非 按照本公告第6、7条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 。
(2)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7 、领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8月8日止(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窗口(杭州市新业路311号钱江新城市民之家三楼6号窗口)。
(3)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等,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8 、标前会: 时间:2013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始,为期半天;地点:杭州市中医院(杭州市体育场路453号杭州市中医院门诊楼),由采购人介绍相关情况,各潜在投标人勘测现场,请各潜在投标人准时参加; 联系人:王员兴,联系电话:0571-85827902。
9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收款单位名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75828100067166。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
10 、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 2013年8月23日上午10时整,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杭州市新业路311号钱江新城市民之家G1楼)。
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2013年8月23日上午10时整,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杭州市新业路311号钱江新城市民之家G1楼)。
12 、联系方式: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受理处,联系人:张曙平,联系电话:0571-85085067,传真:0571-85085019;杭州市中医院,联系人:王员兴,联系电话:0571-85827902。
13 、 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供应商如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预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2)供应商对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质疑受理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新业路311号钱江新城市民之家三楼334办公室);联系人:俞顺飞;联系电话:0571-85085425。
投诉受理地点: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杭州市新业路311号钱江新城市民之家三楼319办公室);联系人:宋养初;联系电话:0571-85085400。
窗口咨询电话:0571-85085459。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