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供暖将逐步实现分户计量
2012年12月11日, 郑州市政府发布了《郑州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十二五”期间,达到50%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热计量收费。
新建筑必须达到供热计量标准
《方案》要求,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新帐”。另外,要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达到50%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热计量收费。
《方案》规定,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用热单位负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节能等级符合50%、65%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凡在2010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没有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0〕83号)要求执行的,已加入集中供热的,所有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建设开发单位,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根据交付使用时间按比例承担
《方案》规定,凡在2007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1月30日(含当日)之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按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
凡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市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外,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
低保户改造费用从福利基金中出
《方案》强调,城市低保户自有住房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民政局审核并从福利公益基金中列支。市财政局应设立供热计量专用账户,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所拨付的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