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计量收费的现有法律依据
文/清泉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供热计量收费有法可依。供热计量收费的现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38条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8条和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38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
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8条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29条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