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奏响政采管理制度改革最强音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提出21条意见,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等7大方面奏响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最强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意见》明确,将通过落实管理范围规定,规范采购计划备案,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严格进口产品审核,规范采购代理行为,科学编制采购文件,规范专家抽取程序,严格开标评审纪律,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履约验收管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通过及时公开采购信息,以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通过丰富政策支持手段,认真落实政策功能,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交易平台整合,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通过提升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以提升政府采购从业水平;通过加大监管督查力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完善诚信制约机制,以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
在科学编制采购文件方面,《意见》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预算及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切实做到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因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不科学、不合理,造成采购周期过长或两次以上采购均未成功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取消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收回项目资金统筹安排。
对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意见》要求,采购人要统筹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并根据项目特性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要严格履行审批审核手续,从严管理,对金额较大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要实行集体决策。
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意见》提出,采购人要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纠纷答复工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等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书,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发出。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活动组织、采购信息公开、采购合同履行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此外,就履约验收管理,《意见》指出,采购人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按照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出具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书。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并出具检测报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发现供应商违约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级预算单位验收结束后,要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核查及抽检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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