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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率达78%
发表日期:2016/9/20
 
青海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率达78%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
 
    2016年,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80281户。截至8月底,已开工62988户,开工率78%,完成投资92亿元,其中以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有7323户。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央补助资金36.53亿元,棚户区改造专项建设基金31.87亿元,获国开行、农发行棚改贷款当年授信99.06亿元,落实贷款69.74亿元。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从两个方面推进棚改工作。
 
  一是加快棚改工作进度。督促各地认真研究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推动项目开工。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要逐个拉出项目清单,倒排项目工期,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尽可能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对已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工期组织施工,优化方案加快进度,尽可能多的形成实物量。在确保任务量不减少、项目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督促个别地区对年底前确实难以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调整,确保11月底前实现全部开工建设。二是加快棚改贷款落实和使用。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开行、农发行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贷款协作机制,尽快落实新开工项目贷款办法。各地因地施策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对政府财政信用评级达到授信要求的县(市、区、行委),由地方政府授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作为购买主体,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直接与国开行对接申请棚改贷款;政府财政信用评级达不到授信要求的县(市、区、行委),由市(州)政府确定购买棚改服务承接主体,采取市(州)级政府代为采购的方式申请棚改贷款。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监管制度和信贷管理要求,做好信贷资金需求的测算及贷款拨付计划,结合工程进度提出分批发放棚改贷款资金的申请,按规定准备好各项支付凭据,做到贷款资金使用与工程进展匹配,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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